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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调解高效化纠纷 大胆设想损失降最低

时间:2017-12-13 浏览:3929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上海某投资A公司、上海某资产管理B公司、余姚市某投资管理C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某置业D公司、合肥某投资E公司、孙某,第三人马鞍山某置业F公司于2015年6月13日在安徽合肥市共同签署《马鞍山市“金色***”在建工程项目 马鞍山某置业F公司收购框架协议》,该协议签署后,申请人根据协议6.1.1条款以自己名义或委托他人向第三人马鞍山某置业F公司提供借款(具体数额以双方资金往来记录为准),2015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安徽某置业D公司委托支付股权转让款400万元,后因为申请人方面的实际困难,未能全面履行协议7.4条款项下的付款义务,该协议未继续履行。三方共同申请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调解。

二、案件分析

现由于申请人资金方面有实际困难,原《马鞍山市“金色***”在建工程项目 马鞍山某置业F公司收购框架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经过多方沟通协调,协议已无继续履行可能。为保护工程其他合作方,为不产生次生效应,不耽误在建工程的正常进行,故经过多次协调后,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协议,将事件返回最初情况,股权转让款由安徽某置业D公司按原账号汇入无息返还。

三、调解情况

中心受理调解案件后,由于此案是标的额十分巨大的在建工程项目,中心工作人员十分重视,多次加班赴马鞍山、上海等地进行协调沟通,最终各方就解除《马鞍山市“金色***”在建工程项目 马鞍山某置业F公司收购框架协议》及善后问题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各方一致同意立即解除《马鞍山市“金色***”在建工程项目 马鞍山某置业F公司收购框架协议》。二、申请人根据协议6.1.1条款向第三人马鞍山某置业F公司提供的借款,按马鞍山某置业F公司正常债务处理,计入公司对外负债,由马鞍山某置业F公司按其所出具的借款凭证偿付。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委托支付的股权转让款400万元,由安徽某置业D公司在本调解书送达后10日内按原汇入账号无息返还。四、除此之外,各方再无经济纠纷和争议,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四、启示与思考

(一)调解经验

本案在当事人资金确实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还原纠纷至事件产生前的状态,大胆提出各退一步的设想,多次赴各地沟通,与当事人协商,将损失降到最小,并促成三方最终达成协议。在协议签订后,三方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实现了调解的目的,圆满解决了此案。

在多方协议签订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时候,尤其在数额较大,困难较多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协调多方当事人将案件的情况回归到最初的状态,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是各方均愿意接受和可能接受的一个好的调解方式。

   (二)感悟与思考

1、调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控制机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此案虽然股权转让费只有400万元,但是牵涉的在建工程金额十分庞大,社会波及面甚广,调解的顺利使得工程能够通过其他途径顺利进行,避免了后期一系列不良的社会效应发生。

调解制度是适应国家治理社会需要的产物。国家社会治理战略的调整必然影响调解制度的发展。转型时期社会自我解纷能力低下和社会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调解制度将继续发挥社会整合与治理功能。

调解的规则不仅仅包含制定法,还包括习惯、道德、人情等社会规范,后者可称之为“活法”。在民商事纠纷这一与社会生活、人性人情、道德伦理密切结合的实际领域,他更植根于人的内心。调解已成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制定法通过调解这一缓冲装置实现了“软着陆”。

2、节约当事人双方的时间,缓解双方当事人的诉累。

案件到了法院,普通的诉讼程序期限要6个月,就是简易的案件也需要3个月,如果加上其他不计入诉讼期间的时间,平均一个民事案件都是1年以上的时间,这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有时为了不必要的证据浪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结果打到最后两败俱伤,在调解过程中,通常会听到当事人这样说,“这个官司我跟他打了,我宁愿花钱请律师都不愿赔给他”。其实通常简便的调解程序完成了判案活动,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

3、缓解了执行压力。

执行难一直是普通的问题,直接经过法院判决的案件,尤其是标的额很大或是分期付款的案件,往往后期很难自觉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是困难重重。通过调解的案件,调解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通常双方都比较满意,对于自己满意的结果,当事人通常也会自觉履行,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供稿单位: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  
撰 写 人:耿  笑
审 稿 人:严高上

时    间:2017 年 2月 24日



附:1、和解文书一份(扫描件) 
    2、调解文书一份(扫描件)

 






                                   

安徽省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