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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安徽商联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诉调对接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安徽省高院《全省法院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意见》(皖高法【201671号)文件指示,切实推动多元化解机制,共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2016325日,安徽省高院和安徽省工商联举行联席会议, 会议确立了在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试点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纠纷调解工作室,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具体意见,并指定省高院立案一庭、省工商联法律处以及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作为全省诉调对接工作责任单位。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与法院系统建立的诉调衔接机制已经按计划稳步推进。201654日,调解中心在全省范围内率先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展开诉调对接试点工作,设立调解中心驻庐阳法院调解工作站。继首次成功试点后,2016823日,与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展合作;2017年,相继与合肥市高新、蜀山、包河等区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联系,并设了驻院工作站,派驻专门人员办公,在合肥市范围内全面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中心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完善:

1、诉前调解对接制度。对属于所在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商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一方是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业主、自由职业者或者工商联、行业商会会员的,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正式立案前,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暂缓立案,委派省商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或者引导当事人至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在院内设立的调解工作站进行调解。经省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省商会调解中心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制作调解书。

2、诉中调解对接制度。对商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可以委托省商会调解中心协助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省商会调解中心派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及时恢复审理。

3、司法确认对接制度。经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由商会调解中心和调解员盖章签字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其效力,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协议一经确认,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凭借商会调解程序灵活、内行亲和等优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已经成为化解非公有制经济矛盾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纠纷双方通过中心与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程序解决纠纷案件的,将极大缩减纠纷处置的时间,并免去或者节省大量诉讼费用,享受高效、便民、务实的多元化解纠纷服务。

 



安徽省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