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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化解纠纷,快捷高效见诸行动

时间:2017-12-13 浏览:2906

 

一、案情概述

2014年6月27日,合肥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安徽某电子公司、熊某某、王某某、合肥某家具制造公司签署编号为:2014年时雨循企借字第034号《企业循环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安徽某电子公司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9月27日可向合肥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金额最高350万元,时间最长3个月的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利随本清,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014年6月27日,熊某某与合肥某小额贷款公司签署编号为:2014年时雨循个保字第042号《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王某某与合肥某小额贷款公司签署编号为:2014年时雨循个保字第043号《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肥某家具制造公司与合肥某小额贷款公司签署编号为:2014年时雨循企保字第034号《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

   上述合同签署后,合肥某小额贷款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发放借款350万元,约定年利率22.4%,按月付息,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后因安徽某电子公司经济状况恶化,经合肥某小额贷款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偿付全部本息,熊某某、王某某、合肥某家具制造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合肥某小额贷款公司于2016年5月初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即将对簿公堂。

二、案件分析

合肥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安徽某电子公司之间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主要原因在于安徽某电子公司目前经济状况恶化、资金无法周转,暂时无法一次性偿还高额借款。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资金的流动量与需求量越来越大,小额贷款公司由此应运而生,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资金出现困难的时候,都可能去寻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帮助,希望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援助缓解企业或者个人的当前困难。但是由于人们对于小额贷款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甚了解,经常会出现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导致了社会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日益增多。本案正是一起典型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例。在当今市场经济中,借款纠纷的发生在所难免,但一方基于一时的资金压力难以周转,此时若能本着包容、相互谅解的态度对另一方进行劝解,在不损害各自利益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往往相比较诉讼途径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调解情况

2016年5月23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在征得合肥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同意下,将该起案件移交至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驻商会调解工作站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工作站人员接手该案后,仔细翻阅卷宗,查找相关法律法规,然后逐一电话联系四被申请人,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员首先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疏导性通话,告知被申请人认清欠款属实,构成违约,劝说申请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是金融大环境和债务人经营预期未能实现所致,并非故意违约,有别于恶意赖账行为,杀鸡取卵不如待鸡生蛋。经调解员从中多次协调,申请人愿意考虑接受被申请人分期偿还欠款本息。随后于2016年6月24日,调解工作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经过多轮协商,在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参加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安徽某电子公司承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350万元,利息按照22.4%/年计算至全部欠款本息偿清之日止;二、申请人合肥某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安徽某电子公司分期支付上述款项。安徽某电子公司保证在2016年8月20日前偿付70万元本金及65450元利息,2016年9月20日前偿付70万元本金及52360元利息,2016年10月20日前偿付70万元本金及39270元利息,2016年11月20日前偿付70万元本金及26180元利息,2016年12月20日前偿付70万元本金及13090元利息;三、安徽某电子公司保证按时还款,不得逾期,若安徽某电子公司有一期逾期还款,视为全部违约,违约后的利息则按照24%/年计算至全部欠款本息偿清之日止,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还本金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相应利息;四、熊某某、王某某、合肥某家具制造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以上协议由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出具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并签字。该案已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立案庭法官审核案件材料后,最终出具法院民事裁定书,对商会调解中心制作的调解协议书赋予法律约束力。

2016年9月8日上午,合肥某小额贷款公司将一面绣着“公正高效、调解有方、服务企业、化解纠纷”的锦旗送到了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驻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站工作人员手中,表达了企业对调解工作站的深深感激。

四、启示与思考

(一)调解经验

调解是把法、理、情巧妙地融为一体,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矛盾纠纷的一门艺术。调解员尽职尽责,会让当事人感到可靠;调解员真心地为当事人好,会让群众觉得可亲。如果当事人能够在心理上对调解员产生信任感,他就会较好地配合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有亲和力,调解中对当事人要和善、亲切、耐心,多做劝解工作,因势利导。切实做到:吃透案情、融入真情、拉近感情、互换心情。

善于运用诉调对接机制,将当事人的和解意见制成规范的商会调解文书,移送人民法院确认,不仅从形式上固定了争议双方协商的成果,使债务人慑于司法裁定的强制执行风险,积极去履行承诺,减少次生纠纷,也使债权人因为拿到司法裁定书而感到方向,更加接受商会调解方式。

(二)感悟与思考

1、商会调解可以发挥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本案如果不选择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企业直接进入诉讼,各方都要付出很大的时间、人力和经济成本,而且矛盾还有可能激化,依法对抗性的冲突。调解成功后,诉讼费用等全部不用支出,也不用花钱请律师,当事人更不用托人“走门子、找关系”,时间上也大大压缩,真正体现了商会调解“省时、省力、省钱”的效果。

2、加强培训业务、提升调解水平。做好调解工作,调解员素质是基础。不定期举办调解业务培训班,将商会调解员纳入培训对象范围,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调解技能进行培训,使调解人员不断提高法律业务素质,掌握基本的调解技巧。

3、优化调解模式,调解模式不能局限单一。开展调解工作应多采用庭上调解与庭下调解相结合、面对面调解与背对背调解相结合,同时明确调解重心,有的放矢做好调解工作。

4、正确运用调解方法。调解工作从其操作的方法上来看,又是一门挖掘不尽、需要灵活运用的艺术性很强的工作,有的人以为“做调解工作,不就是说啊说、劝啊劝的吗?”不对。调解工作更讲究方法,比如,离婚案件采用的“冷处理”方法、“借用外力法”,赡养案件的“情法交融法”,民间借贷案件的“矛盾根源分析法”。如果刻意追求法律效果而不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稍有不慎便会导致矛盾激化。

总而言之,调解工作需注意三点,一要在遵守“合法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二要注意调解工作在时空上的选择;三是调解工作方法要因案而异。

供稿单位: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

撰写人:严灵芝

审稿人:严高上

时间:2017年2月23日

附:调解文书一份(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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