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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调解达成协议 劳动仲裁确认效力

时间:2017-12-13 浏览:2773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安徽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某,系公司施工人员。申请人于2013年11月将淮北静安观澜郡1#2#3#6#B#C#楼外墙石材干挂工程发包给曹某施工。被申请人刘某于2013年1月11日经人介绍至申请人淮北静安观澜郡项目工地曹某班组工作,2014年1月15日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导致被申请人腰1、2、3椎体爆裂性骨折,后被送至淮北医院、安徽省立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被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积极协助曹某对被申请人进行治疗,并垫付了大量的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当事人双方经过沟通已经确认被申请人上述所受伤害为工伤,双方自愿不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鉴定。双方于2014年10月9日共同向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对被申请人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伤残程度为工伤三级、大部分护理依赖。后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处要求解决赔偿事宜,给申请人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影响,为化解纠纷,特申请中心对该事故予以调解。

二、案件分析

工伤案件频繁发生,也是企业与劳动者纠纷的高发地。赔偿金额的确定往往都是争议的关键所在。受伤者在遭受身体和心理的双重打击后,很多家庭往往因此陷入付不起医药费和收入锐减的双重困境。由于劳动者本身多数缺乏法律意识,很可能存在未交社保或没有及时进行工伤鉴定等情况,劳动者在多次跟企业交涉无果后,往往会采用诉讼的方式。但是前期鉴定和在法院诉讼时间的周期过长,使得案件久拖不决。即使在判决生效后,案件的执行更是困难重重,使劳动者雪上加霜。同时,企业作为用人方,每年大量的劳动纠纷极大地消耗了本该用于企业生产的人力物力,也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同时极易造成社会负面效应,动摇企业多年苦心经营的口碑。

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在处理这起案件中,认为本案案件情况较为清晰,双方对争议事实部分没有异议,故案件调解方向为针对赔偿金额的商议。

三、调解情况

我们在沟通中也感到了双方之间的不信任,面对双方一触即发的矛盾,调解员沉着应对,结合多年的调解经验,当即采用分离当事人,即“背靠背”的调解方法,通过耐心细致的反复说理沟通,调解过程历时5个小时,最终双方都愿意退让一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双方对上述鉴定结果均无异议,自愿按照该鉴定结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协商赔偿事宜。双方确认自2014年11月12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已向其支付医药费、转院交通费、床位费、生活补助费等合计321581.82元;二、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除已支付费用之外,还应再向其一次性转账支付65万元工伤赔偿款项,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三级工伤可能包含的全部赔偿项目(即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后续医疗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基本医疗保险折款补助、2014年1月—11月期间被申请人社保未办补偿费等全部费用);三、申请人于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将上述款项转账支付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即视为申请人已全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双方终结有关工伤事故赔偿、劳动关系纠纷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一方不得再行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再无任何纠纷。被申请人同时承诺收到款项后,不会再到申请人营业场所或工地或向申请人相关利害关系方主张权利;四、如被申请人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除应全部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申请人违约金10万元。如申请人不按本协议约定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为了保障后期执行的顺利,同时为免除双方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在已经达成调解书的情况下,为更好地对调解书的效力进行确认。中心派员一对一对接案件,积极与安徽省劳动仲裁院沟通,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司法确认,并将确认书交给了双方当事人。

目前,申请人已经按照协议向被申请人分次付清了所有款项,争议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均对中心表示感谢。

四、启示与思考

  (一)充分发挥调解的高效务实作用

劳动案件大多案情简单却久拖不决,主要是由于双方长期谈判矛盾集中而造成的不信任感,此时调解组织的介入有助于化解双方一触即发的矛盾,快速务实地向双方阐述利弊关系,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较之法院诉讼更容易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也为后期调解书的顺利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使用新的调解方式

这起案件中劳动者一开始在调解时不愿让步,我们认为主要时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直接的调解有时会让双方“抹不开面子”。所以我们采用分房间单独调解的方式,再由我们的调解员进行沟通整合,讲事实,摆道理,各个击破,这种“背靠背”式的调解方式十分实用,对于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司法确认增强调解效力

在调解案件结束以后,调解协议主要是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缺少强制约束力,所以一些赔偿金较大或者是要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时常出现“调而不结”、调解反复的状况,不仅影响调解的处置效率、增加调解组织和当事人的负担,也影响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的满意度。

调解组织在调解之后告知双方可以进行司法确认,如果没有及时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既能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又能使事情妥善解决,既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又节约了司法成本。

  (四)企业可自行设立调解组织

企业可以自行设立调解组织,成为基层的调解机构,专门为企业的劳动案件等进行协调沟通。

企业矛盾纠纷具有突发性和特殊性,表现形式也呈多样化,因此抓好预测预警十分重要。企业调解组织可以早预测、早提防,做好各项防范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调解在激化前。企业调解员既是纠纷调解员,又是法制宣传员,在日常调解工作中可以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和谐的企业文化,特别是具有代表性的纠纷调解成功后,要及时加以宣传,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引导企业和员工增强法制观念,法治意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供稿单位: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

撰 写 人:耿  笑

审 稿 人:严高上

时    间:2017年2月24日

附:调解文书一份(扫描件)








安徽省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