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1日,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入驻包河法院,设立了合肥市第五个法院调解工作站,工作站进驻法院首周共接收2起调解案件,并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8月1日,王某前来包河区法院立案大厅,就其与合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立案。立案人员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及标的额较小,具有调解的可能性,在征得王某同意后,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驻包河区法院调解工作站。
王某诉称,其与合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4年11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5年5月29日办理了收房手续。但时至今日,合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交付房屋产权证书,且多次沟通未果,王某由此深感气愤。工作站在收案并了解案件情况后,立即与合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联系,告知王某申请调解的相关事实。经过工作站反复协调,双方就房屋产权证书交付以及违约金支付问题达成一致,并于8月3日共同前来包河法院工作站,签订调解协议。合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表当面向王某致歉,并当场交付了不动产权证书,支付违约金,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该案是我调解工作站驻包河区法院以来的第一起案件,在我站工作人员协调下3天之内即得到顺利解决,充分体现了商会调解中心高效、务实的工作宗旨,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