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石材市场经营户与被告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2月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多批石材,2015年6月11日结算时尚欠原告124100元石材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2月7日付款4000元、2016年9月14日付款15000元,剩余货款至今未付。
于是被告前来瑶海区法院立案,立案庭法官审核后,认为存在调解可能性,于是建议案件当事人将案件移送至调解工作站,调解工作站接收案件后立马审核材料,通知被告前来看材料,后约定于9月28日双方前来调解工作站进行调解。经调解员耐心劝导,被告对案件的事实无争议,但表示一时资金紧张,无法及时还款,调解员了解到这个情况后,立即做原告工作,原告考虑到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及被告的一时困难,最终做出了让步,同意被告分期付款,被告也乐意,见到这种情况,调解员又在案件调解工作中对分期付款的数额和时间界点做了劝说,双方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后双方一致同意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市场经济中,合同货款纠纷的发生在所难免,但一方基于一时的资金压力难以付款,此时若能本着包容、相互谅解的态度对另一方进行劝解,在不损害各自利益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往往相比较诉讼途径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驻瑶海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站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在以往类似案例的基础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高效、快捷的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经司法确认后还具有可强制执行性,这既让双方当事人不伤和气,同时也保障了司法的权威性。事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均对此次调解的高效、方便、快捷、公正表示非常满意。
这是瑶海法院成立诉调对接工作站以来又一起成功调解的案件。案件从移送到调解成功仅六天,当事人为感谢法院和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辛苦特送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