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企业家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委员会为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包括合署办公的安徽省商会企业产权保护机构、安徽商联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安徽省商会仲裁机构)特设专业委员会,由安徽省各级工商联联系的企业会员、异地商会会员为主体、兼及部分其他类型的企业、个人为成员范围,通过层层动员,加入、推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
第三条 【宗旨和任务】发挥示范企业主体作用,动员企业分层参与,对已经初步建成的广泛联系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院、律师事务所的商会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进行补充和完善。
发挥商会综合法律服务的专业优势、完善的服务网络、广泛的诉调对接裁调衔接体系作用,支持帮助成员单位高效便捷解决纠纷、依法维权、健康发展。
活动主要为论坛、企业重大案件论证、线上线下法律咨询、提供诉讼、仲裁、执行、维权指导,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为企业排忧解难,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章
企业家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一般规定】凡支持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确有依法处理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寻求法律帮助需要的企业家均可申请免费加入,成为基本成员。
本章程规定的企业家,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营负责人,或者上述人员特别指定的代表,不包括上述人员以外的经营高管、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加入条件】所有加入成员均需拥护本委员会章程,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广泛联系、团结各类企业,关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类诉求,运用多元机制妥善化解民商纠纷,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六条 【加入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经调解中心讨论通过;
(三)由调解中心颁发证书。
第七条 【退出】
(一)本人申请退出;
(二)因为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继续参加的必要;
(三)因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长期不履行成员义务被除名。
第八条 【任期】企业家委员会成员任期一届五年,届中选聘的,任期以该届统一届满日期为届止日期,一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成员权利和义务】
1、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本委员会的推选权、被推选和表决权;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2)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参与调解中心重大案件的评判、接受并完成委员会及有关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企业家委员会机构
第十条【组成与设置】企业家委员会分为基本成员、委员、主席团副主席、主席,一届五年。日常工作由委员会秘书处承担,秘书处设在调解中心。
第十一条【产生办法】凡愿意发挥示范作用、支持中心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工作,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基本成员,可以被推选为委员、副主席、主席,推选不成的,可以由本中心指定。
第十二条 【观察员】基层工商联负责人、商协会负责人、秘书处负责人、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家代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负责人,可以作为特邀观察员,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人民法院负责诉调对接工作、仲裁机构负责裁调对接工作的负责人及其推荐的审判员、仲裁员,可以作为特邀观察员,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观察员参加委员会活动或本中心其他活动发生的费用,由本中心承担。
第十三条 【顾问】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聘请顾问,作为委员会工作的咨询和指导人。
顾问人选应当有丰富的行政、调解、仲裁、审判、信访工作经验和较高社会声望,顾问人选由秘书处推荐,在广泛征求委员会主席团意见后,由本中心决定,并发给聘书。
顾问参加委员会活动或本中心其他活动发生的费用,由本中心承担。
第十四条 【解聘】失去基本成员资格者,其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资格自动丧失。
虽未失去基本成员资格,因为工作变动更换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长期不履行委员、副主席、主席义务或者其他没有继续担任委员、副主席、主席的必要,应当解聘其所担任的委员、副主席、主席职务。解聘事宜由秘书处提议,在广泛征求委员会主席团意见后,由本中心决定。
第十五条 【秘书处】秘书处为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本中心在广泛征求委员会主席团意见后聘用或更换,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建议并报本中心决定聘用或解聘。
秘书处人员报酬、办公开支由本中心承担。
第四章
企业家委员会工作
第十六条 【委员会活动】
(一)政策、法律法规、规则学习宣讲;
(二)企业理论研讨、实务交流、重大案件论证;
(三)联谊活动;
(四)本中心开展的针对企业家委员会成员的服务;
(五)安排参加各级司法、仲裁、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调研、座谈活动;
(六)将企业有重大影响的个案,整理后向有关机关反映沟通并跟踪落实;
(七)本中心认为应当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平台服务】
本中心运用中心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工作联系平台,指导成员企业的调解、仲裁、诉讼、维权工作:
(一)运用诉前、裁前调解的缓立案、缓缴费模式,组织纠纷的对方参与调解,协商解决纠纷,将调解协议直接提交司法确认、仲裁确认,节约诉讼成本。
(二)提供全程的仲裁指导,引导企业优先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联系各地仲裁委员会为企业仲裁提供便利、缓交费用、调解减收费用、公正审理。
(三)指导企业规避劳动纠纷风险,在纠纷处理各阶段,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四)依据检察机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为企业家的刑事责任风险、民行抗诉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 【日常法律帮助】
本中心安排专业法律团队,提供日常法律服务:
(一)指导、参与重大合同的磋商、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审查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及相关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
(二)就企业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
(三)对随时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研究,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书。
第十九条 【服务的差异化】本中心根据本章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安排的服务,第三方配套服务机构需要收费的,将由本中心协调,根据基本成员、委员、副主席、主席不同层次,实行差别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服务的落实】秘书处要落实服务的具体跟进工作,建立企业家委员会服务档案,分类别、分领域,协调第三方工作机构,安排专门服务人员,做到服务渠道畅通便捷、服务响应及时、服务效果明显,充分发挥线上线下的立体服务优势。
对集团化的成员,充分考虑集团成员单位的合并服务;对副主席、主席单位,创造条件,延伸服务其关联企业和家庭成员。
第三方参与提供专业服务的,服务收费和费用分摊,按本中心理事会此前形成的商会调解+服务模式决议执行,此后,有新的决议的,执行新的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徽商总部广场B座26楼。
第二十二条【生效与修订】本章程是本中心关于企业家委员会组织管理的规则总称,自下文之日起生效;本中心有权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予以必要修订。
第二十三条【解释】本章程所称“调解中心”“本中心”均指称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包括合署办公的安徽省商会企业产权保护机构、安徽商联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安徽省商会仲裁机构)
本中心对本章程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