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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付调解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7-12-15 浏览:2663

 

关于加强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

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

皖人社发[2013]41

各市、省直管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及《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2号),即使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就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就业的主要渠道,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领域。目前,全省非公企业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非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尚不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劳动争议易发、多发,是劳动争议的主要案发区。各地要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非公有企业制健康持续发展。

 

二、明确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目标任务

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目标任务是:在大中型企业普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小型微型民营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在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形成企业、商会(协会)、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协调配合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网络,建设一支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调解员队伍,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全覆盖,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三、建立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

(一)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导推动大中型企业在总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建立企业内部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逐步形成劳动争议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小型微型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资双方共同推举职工代表担任调解员,负责本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企业应支持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有制度”。

(二)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促进企业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关系矛盾。完善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多种形式的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促进劳资双方沟通协商的作用,召开劳资恳谈会、劳资协商会等方式,畅通企业经营管理者与职工之间的沟通交流渠道,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积极参与协商解决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早发现劳动关系矛盾隐患,将劳动争议纠纷发现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状态,维护劳动关系和协稳定。

(四)建立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指导调解组织建立完善调解登记、调解记录、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调解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工作例会和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报告等工作制度,规范调解工作流程,促进调解工作规范开展。加强调解员的聘任管理,建立调解员名册,积极推行调解员持证上岗。强化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元依法协调处理劳资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四、充分发挥商会(协会)预防调解劳动争议的作用。

指导行业性、区域性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当前要重点推进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商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和服务企业的优势,依托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本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主动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深入研究劳动争议特别是重大、突发的集体劳动争议特点,形成有效防范机制,切实做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五、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工作的衔接

各级仲裁机构要创新工作机制,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工作,对于争议双方当事人持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申请,要及时受理,快速立案,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依法出具调解书,不断提高企业、商会(协会)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协议的执行力。要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建议工作,对当事人未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企业、商会(协会)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解决争议。要积极稳妥开展委托调解工作,研究制定委托调解的基本条件,完善委托程序,制定规范的委托调解文书,将适合调解的申请仲裁案件委托商会(协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处理。

 

六、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共同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工商联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积极指导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和商会(协会)加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建立健全集体性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工商联组织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引导企业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工商联组织要密切联系,形成合力。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争议处理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预防调解政策措施。要加强与工会及企业代表组织沟通协商,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

(三)强化示范引导。各地要选择2-3家有一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基础的非公有制企业或者商会(协会)作为本地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示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会同示范单位制定事实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示范单位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知道,及时总结示范单位号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不断提升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水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各地示范单位名单及实施方案请于1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省工商联法律处备案。

安徽省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