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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12-15 浏览:3205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安徽省仲裁研究会

关于切实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联发[2012]73 

 

各市工商联、仲裁委员会、省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异地商会: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工商联《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200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秘协函)[2008]18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理念,充分认识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重要性

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在化解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工商联商会只能的完善,是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是根据新时期、新任务提出的战略举措,工商联商会工作和仲裁工作要很好的担负起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自觉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各市工商联、各仲裁委员会以及商会组织,要改革创新,强化服务,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广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发挥工商界和仲裁界积极性和优势,协同合作,依法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服务工作。

 

二、总结经验,认真做好全省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宣传推广工作

在非公有制企业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是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全国和我省非公有制企业仲裁法律制度宣传推广试点工作已经结束,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全面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条件已经成熟。各市工商联、仲裁委员会要借鉴试点单位好经验、好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仲裁知识的宣传,利用会议、培训、调研走访和媒体、网站等多种形式宣传仲裁法律法规,增强非公有制企业人士仲裁法律意识。仲裁委员会要利用典型案例,宣传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益处,有针对性地编写宣传学习材料,营造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工商联要重点组织和动员常、执委企业和骨干会员参加仲裁法律知识培训班,增强非公有制企业选择仲裁法律制度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意识。

 

三、强化落实,着力构建工商联会员企业仲裁联络员服务网络

各级工商联组织可在会员企业中确定合同管理人员为仲裁联络员,负责本企业合同文本仲裁条款的规范和落实工作。仲裁委员会要定期对仲裁联络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仲裁联络员合同管理水平,向企业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带有仲裁协议(条款)合同示范文本。工商联组织及行业商会、异地商会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在民商事合同中依法订立规范的仲裁协议(条款),选择总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通过行业商会向会员企业提供载有规范仲裁条款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工商联、仲裁委员会要做好非公有制企业仲裁法律知识咨询服务工作。

 

四、双向任职,工商联组织与仲裁机构建立密切合作共赢关系

建立工商联组织与仲裁机构密切合作关系,对于推进仲裁工作顺利开展至关重要。一是要做好是工商联换届后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任职的衔接工作。根据《仲裁法》规定,工商联既是仲裁委员会重要组建单位,也是各仲裁委员会参与者,一些地方工商联换届后,在仲裁机构没有及时任职,根据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仲裁法律制度需要,工商联副主席应兼任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二是要吸收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员进入工商联。按照仲裁委员会推荐语工商联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吸收并适时增加仲裁委员会专职人员进入工商联执(常)委,为他们了解民营企业家以及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工作搭建平台。三是聘请非公有制企业家担任仲裁员。依法选聘非公有制经济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参与仲裁工作,是依法有效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种草方面。非公有制经济专业人士既包括各级工商联组织负责同志、负责维权工作干部、具有专业知识专家,也包括工商联组织会员中品格优良、信誉良好的企业家和专业人士。按照《仲裁法》规定和各仲裁委员会依法制定的具体标准,把更多热心仲裁事业的非公有制企业界人士推荐受聘担任仲裁员,让受聘人协助开展仲裁、调解和仲裁事业发展工作,逐步建立起工商联和仲裁委员会合作共赢工作机制。

 

五、健全组织,着力保障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将非公有制企业仲裁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建立各级工商联、行业商会、异地商会调解中心。各仲裁委员会要协助工商联组建商会调解中心,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案件受理调解工作,省仲裁研究会协同省工商联设立省商会调解中心。二是建立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裁调衔接机制。商会调解中心办理经当事人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可有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赋予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促使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案件移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三是仲裁委员会可在工商联设立派出机构或商会仲裁分会。排除机构和分会机构经授权可独立办理非公有制企业仲裁案件,初创期仲裁案件收费,原则上支持分支机构发展。各市法制部门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解决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仲裁推广费用和仲裁案件收费问题。四是工商联组织、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具体负责联系的工作部门和人员,加强沟通和协调。要定期向当地政府汇报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情况,积极争取支持和帮助。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总结经验,不断推进,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为切实做好全省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省工商联和省仲裁研究会要运用多种方式,对各地推行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提供帮助和指导。

安徽省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