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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12-14 浏览:4793

皖人社发〔2017〕29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治办、人民法院、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重大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持续增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重要保证;是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协调联动、注重调解、依法处理、高效便捷、改革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仲裁准司法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积极探索新时期预防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的规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不断提高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为加快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做出积极贡献。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逐步完善,调解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显著增强,司法保障作用不断加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二、健全预防协商机制

(一)加强源头预防。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对话沟通机制,在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探索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聘任制公务员和军队文职人员管理特点的单位内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切实发挥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律师等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二)建立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加大工会参与协商力度。鼓励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工作者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为其解决纠纷予以协调、提供帮助。探索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三、完善调解工作体系

  (一)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用3年左右时间普遍建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持续加强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建设,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积极支持工会、商(协)会、工业园区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调处劳动争议的独特优势。加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建设,探索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长效机制。在劳动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设立专门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

  (二)推动调解工作规范化。统一规范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程序、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完善调解员选聘、培训、工作考评等工作制度,建立调解员名册,逐步实现调解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告知引导、档案管理等制度。完善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对于集体性劳动争议,要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

  (三)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建立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形势分析、信息沟通、联合会商等工作制度。引导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主动选择、自愿接受调解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有调解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及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开展调解工作,形成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

四、创新仲裁办案机制

   (一)开展仲裁院标准化建设。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为主线,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标准化建设,开展创建全省示范仲裁院工作。到2020年底,形成机构设置科学,办案区域布局合理,工作制度完善,基础保障有力,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的仲裁工作格局,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仲裁。

(二)完善仲裁办案制度。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范围,统一终局裁决裁审标准,年度终局裁决比例达到30%以上。围绕提升仲裁办案质量,指导各地完善仲裁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办案监督制度,提高仲裁办案纠错能力。推进仲裁委员会三方仲裁员组庭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制度,年度仲裁结案率达到92%以上。实行“阳光仲裁”,逐步推行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协调司法、工会等部门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窗口,依法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优化仲裁办案程序。简化优化立案、庭审、调解、送达等具体程序。探索小额简单争议案件灵活快捷处理方式,规范简易仲裁程序,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实现快调、快审、快结。深化仲裁庭审方式改革,总结推广要素式办案经验。积极推进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五、建立工作衔接制度

(一)加强调裁衔接。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积极开展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三项工作制度。争议案件多发的地区,仲裁机构可在调解组织设立派出仲裁庭。

(二)加强调诉衔接。各类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协助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工作。鼓励和支持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依法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三)加强裁审衔接。建立健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定期沟通协商、疑难复杂案件研讨、案件信息交流等制度,加强裁审衔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审尺度。有条件的地区,人民法院可在仲裁机构设立派驻法庭。

六、提升保障能力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类调解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调解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充实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仲裁机构要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并配备相应的仲裁办案辅助人员。大力开展分级分类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持续推进行风建设,注重培育和弘扬调解仲裁文化。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树立“互联网+”理念,依托金保二期工程,加快推进调解仲裁办案系统推广使用,2020年底前,省市县三级调解仲裁机构全部实现线上办案。逐步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电子送达等,实现线上和线下服务对接。逐步实现调解仲裁信息与综治、人民法院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依法保障经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等有关规定,将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为调解仲裁开展服务提供保障。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要积极给予经费支持。

   (四)改善服务条件。加强调解组织基础建设,确保调解有基本工作场所和工作设施。加强仲裁基础设备的配备和更新,解决仲裁办案所需基本设备,包括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等,有条件地区要合理配备安保设施和人员。仲裁员、记录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着正装,佩戴仲裁胸徽。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配合,形成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相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意识,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大力宣传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意义,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浓厚氛围。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安徽省企业联合会/安徽省企业家联合会


2017年6月13日



安徽省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