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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 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7-12-14 浏览:2088


皖高法(2016)138号

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满足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需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工商联(总商会)职能作用,及时化解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总商会)在处理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中,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处理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总商会)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的原则,切实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非公有制企业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形成解纷合力,依法妥善处理好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促进安徽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三、工作范围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总商会)诉调对接工作范围:1、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是非公有制企业或者工商联(总商会)、行业商会会员;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民商事案件。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平台

1、在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纠纷调解工作室,由工商联(总商会)派员入驻,与人民法院确定的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诉调对接工作。

2、人民法院根据当地非公有制企业纠纷的类型、数量,可以派出巡回法庭或向工商联(总商会)派驻工作人员,指导、支持商会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

3、各级工商联(总商会)法律工作部门具体负责与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法庭诉调对接工作站开展对接工作,并对商会调解组织进行日常管理。

4、各级工商联(总商会)、行业商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安徽省工商联(总商会)调解中心规则》相关规定,设立商会调解组织,选派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调解员,经商同级人民法院,共同建立调解员名册。调解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对接机制。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非公有制企业纠纷,经评估适宜调解的,可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委派给工商联(总商会)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委派调解函》,将相关材料移送工商联(总商会)。委派调解时间不计入审查立案期限。

工商联(总商会)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委派的人民法院出具《委派调解反馈函》,反馈调解结果,并退回相关材料。达成调解协议的,工商联(总商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委派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2、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对接机制。对已经立案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将案件委托给工商联(总商会)进行调解,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工商联(总商会)派员协助审判组织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作《委托调解函》,将相关材料移送工商联(总商会)。委托调解时间不计入案件审限。

工商联(总商会)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委托的人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出具《委托调解反馈函》,并退回相关材料。达成调解协议的,工商联(总商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委托的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审查出具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3、探索矛盾纠纷中立评估对接机制。各级工商联(总商会)、行业商会应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推荐不动产、土地、商事、侵权、知识产权等领域具备较强专业知识的人员进入人民法院中立评估员名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名册中的评估员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领域的咨询或辅导,帮助化解纠纷。

4、探索矛盾纠纷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经工商联(总商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已就主要争议事项达成共识,分歧不大的,工商联(总商会)应当及时制作《委派调解反馈函》或《委托调解反馈函》,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退回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提出调解方案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若在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审查出具民事调解书。

5、探索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经工商联(总商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项没有争议,工商联(总商会)应当及时制作《委派调解反馈函》或《委托调解反馈函》,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退回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用书面形式记载无争议事实,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记载的事实将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已记载的事实无需举证,但有关确认身份关系、涉及案外人利益及一方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自认对其不利的事实除外。

6、探索矛盾纠纷网络调解平台对接机制。各级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总商会)要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应用,积极探索网络平台对接,逐步建立相互贯通、共享共有、安全可靠的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纠纷的受理、调解、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建立非公有制企业纠纷化解信息库,完善信息沟通制度。积极稳妥开展在线调解,推动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满足涉非公有制企业纠纷当事人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纠纷的需求。

(三)建立诉调对接工作程序

1、可以委派工商联(总商会)调解的非公有制企业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联(总商会)移送相关材料,由工商联(总商会)在5个工作日内交相应商会调解组织;可以委托工商联(总商会)调解的非公有制企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同意后及时向工商联(总商会)移送相关材料,工商联(总商会)在5个工作日内交相应商会调解组织。

2、商会调解组织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自接收材料20个工作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通过工商联(总商会)向人民法院书面反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时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入调解卷宗,并通过工商联(总商会)向人民法院反馈。

3、商会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要书面记录调解过程,调解人员及各方当事人要在调解记录上签字。

4、经商会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5、人民法院自委派(委托)之日起25个工作日未收到工商联(总商会)《委派调解反馈函》或者《委托调解反馈函》,或者各方同意延长调解时间的反馈材料,视为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或恢复审理。

五、工作要求

1、建立诉调对接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总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性质特点,提出防范意见建议;协调非公有制企业纠纷在诉调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联席会议由人民法院和工商联(总商会)轮流召集,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2、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总商会)应及时互通信息,每半年至少相互通报一次诉调对接工作情况。

3、建立诉调对接激励制度。对在非公有制企业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人民法院和工商联(总商会)可以适时予以表彰奖励,激励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诉调对接工作。

4、加强宣传,扎实推进。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总商会)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强宣传,让非公有制企业充分认识到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灵活、高效、便捷、成本低的优越性,引导其更多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及时宣传报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典型案例,扩大受众面和影响力,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向纵深发展。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建立健全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商事纠纷诉调衔接机制的意见》(皖高法〔2011〕43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